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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之后能干啥?国家指路——农民坐在家里也能当“股东”!

    2019-01-26 19:06:06    浏览:2    点赞:0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小农菌整理了农友们关心的内容,我们一起看下!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


    国家大力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不仅是对农民,对农业农村来说都是一项创举!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促进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土地经营权入股能够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更好的保障各方基本权益,土地经营权入股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落实“三权分置” 严守政策底线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遵循市场规律 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推进 循序渐进发展

    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

    强化风险管控 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点任务


    国家充分考虑了农民在土地经营权入股所遇到的“风险”,并且提出解决办法。

    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

    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

    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

    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

    四、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政策保障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民利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并且开展试点,探索新的发展方式。

    推进登记颁证

    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加强指导服务

    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家庭农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

    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也能做个小“股东”。国家为了农民的好日子绞尽了脑汁,我们农民也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优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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